行业新闻
2019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将针对婴幼儿护肤类、染发类(氧化型染发产品)、宣称祛痘/抗粉刺类、防晒类、面膜类、爽身粉类、国产非特一般护肤类、烫发/脱毛类、祛斑/美白类、牙膏等10类产品。
监督抽检检测要求如下:
序号 | 产品类别 | 检验项目 | 检测依据 | 判定依据 |
1 | 婴幼儿护肤类产品 | 微生物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 |
糖皮质激素 | 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液相色谱/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(GB/T 24800.2-2009)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 | ||
盐酸美满霉素等7种组分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第四章2.2盐酸美满霉素等7种组分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 | ||
氟康唑等9种组分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第四章2.1氟康唑等9种组分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 | ||
依诺沙星等10种组分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第四章2.3依诺沙星等10种组分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 | ||
2 | 染发类产品(氧化型染发产品) | 染发剂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第四章7.2 对苯二胺等32种组分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 |
3 | 宣称祛痘/抗粉刺产品 | 盐酸美满霉素等7种组分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第四章2.2盐酸美满霉素等7种组分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 |
氟康唑等9种组分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第四章2.1氟康唑等9种组分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 | ||
依诺沙星等10种组分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第四章2.3依诺沙星等10种组分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 | ||
维甲酸和异维甲酸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第四章 2.28维甲酸和异维甲酸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 | ||
4 | 防晒类产品 | 防晒剂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第四章5 防晒剂检验方法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 |
5 | 面膜类产品 | 汞(宣称祛斑/美白类产品)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第四章1.2 汞;1.6 锂等37种元素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 |
糖皮质激素 | 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液相色谱/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(GB/T 24800.2-2009)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 | ||
氟轻松 | 面膜类化妆品中氟轻松检测方法(高效液相色谱-串联质谱法)(总局2016年第88号通告)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 | ||
微生物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 | ||
6 | 爽身粉类产品 | 硼酸和硼酸盐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第四章 3.7硼酸和硼酸盐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 |
铅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第四章1.3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 | ||
铅;1.6 锂等37种元素 | ||||
7 | 国产非特一般护肤产品 | 微生物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第五章微生物检验方法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 |
防腐剂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第四章4 防腐剂检验方法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 | ||
8 | 烫发/脱毛类产品(物理脱毛类产品除外) | 巯基乙酸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第四章3.9 巯基乙酸 | 烫发类:GB/T 29678-2013 烫发剂 脱毛类: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 |
pH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第四章1.1 pH值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 | ||
9 | 祛斑/美白类产品(非面膜类产品) | 汞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第四章1.2 汞;1.6 锂等37种元素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 |
糖皮质激素 | 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液相色谱/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(GB/T 24800.2-2009) |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 | ||
10 | 牙膏 | 铅、砷 | GB/T 8372-2017 牙膏 | GB/T 8372-2017 牙膏 |
微生物 | GB/T 8372-2017 牙膏 | GB/T 8372-2017 牙膏 |
注:1. 生产日期为2016年12月1日前的产品按《化妆品卫生规范》(2007年版)进行判定。
2. 染发剂检测结果应与按判定依据规定的限值核对,与产品标签标识及产品批件配方进行比对,并在报告书中予以标注。
3. 防晒剂检测结果应与按判定依据规定的限值核对,与产品标签标识及产品批件配方进行比对,并在报告书中予以标注。
4. 乙醇含量≥75%(w/w)者不需要测微生物项目。
5. 巯基乙酸检测结果应与按判定依据规定的限值核对,与产品标签标识及产品批件配方进行比对,并在报告书中予以标注。如果产品使用的是巯基乙酸盐类或酯类原料,采用第二法或第三法进行检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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